2005年11月15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四版:天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鞍山:判决如不明白可找法官答疑
刘晓峰 陈光明

  “为什么我的这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我提供的这项证据法院为何不予采信?”……一些当事人在得到判决时经常会心生这样的疑问。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传来消息,鞍山市两级法院已开始推行“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当事人在得到判决后如有疑问可找原承办法官咨询。
  据了解,在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过程中,一些当事人在输了官司后,对法院的判决无法认同,对法官的判决心生疑虑。另外,目前一些裁判文书存在专业性语言过多、针对性不强等问题,使普通老百姓很难读懂,因此,一些当事人在对判决结果没有完全理解的情况下便按照自己的意愿向上级机关申诉。鉴于这些情况,鞍山各级法院开始推行法官判后答疑制度。
  在案件宣判时,法官会及时征询当事人对判决的意见,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和异议,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解答,以消除当事人的疑虑。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因对判决有疑问来信来访的,案件承办人必须负责接待和解释。对一审案件结果不服,法官解释后当事人仍认为有疏漏的,可提出上诉;对终审案件有异议的,法官解释后仍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进行申诉,向原审人民法院要求进行重新处理。法院如发现案件程序违法、认定事实或者法律适用存在错误的,将按照法律规定启动再审程序。